1.與孩子的另壹位生父或生母協商,取得他們的書面同意;
如果孩子已經滿10周歲,就要征求孩子的意見;
如果孩子已滿18歲,必須征得孩子的同意;
2.準備相關證明材料,包括雙方戶口本、身份證、子女戶口本、離婚證、書面同意材料;
3.攜帶上述材料到戶籍所在地公安局或派出所辦理改姓;
4.雙方簽字同意後,戶口登記機關才能給孩子改名字;
壹方不同意,戶口登記機關不予辦理,強行辦理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身份證的法律意義:
1.身份證:身份證是公民個人身份的合法憑證,用於確認持有人的身份信息;
2.法律效力:身份證具有法律效力,是合法活動和日常事務的重要依據;
3.社會管理:身份證是國家管理人口和社會治安的重要工具;
4.便民服務:身份證用於銀行開戶、交通、就醫、上學等便民服務;
5.信息記錄:身份證內置的芯片記錄持有人的基本信息和生物特征,用於身份驗證。
綜上所述,父母給孩子改姓的程序包括與另壹方生父或生母協商,並取得書面同意。10歲以上的孩子需要征求他們的意見。18周歲以上的子女,必須征得同意,準備好相關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公安局或派出所辦理手續。雙方簽字同意後,戶口登記機關才能辦理。壹方不同意就不辦理,強行辦理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