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收到解除房屋保全的申請後,通常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查封不動產的期限不超過兩年,因此房屋保全壹般在兩年後終止。但是,被保全人提供擔保的,可以提前解除保全措施。在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解除保全的,申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被申請人自願將申請人請求的標的物提交法院保管;被申請人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後自行履行義務的;申請人向法院放棄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四條* * *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