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便利,給予每年累計不少於10天的護理時間;對獨生子女照顧的殘疾或患病住院老人,每年護理時間應不少於15天。用人單位應當為護理員、照料者照顧殘疾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提供便利,每年給予其累計不少於10天的護理時間;對獨生子女照顧的殘疾或患病住院老人,每年護理時間應不少於15天。具體天數由各地區自行確定。在大多數地方,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老年人住院期間,其子女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每年不少於20天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三條* * *企業職工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和企業簽訂;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