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設立法定追訴期的意義在於:1。有利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壹定的社會關系。如果權利人能夠長期行使權利,就會使義務人的法律地位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從而導致當事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事實狀態與法律狀態長期不壹致,不利於當事人之間新的、確定的社會關系的建立。所以,法律認為,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和看護者。如果權利人不關心自己的利益而關心,可以推定其有放棄利益的意思表示。那麽別人就沒有義務關心和照顧自己的利益,對他利益的強制保護就應該撤銷。二是通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不僅可以提高權利的使用效率,提高經濟資源的利用率,同時也有利於提高訴訟的有效性和執行力,訴訟時效期間可以追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