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子女的祖父母願意且有能力撫養孫子女,且孫子女願意隨祖父母生活,子女的撫養權也可能屬於祖父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對不滿二周歲的子女,比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母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愈的兒童,不應與其生活在壹起;
(二)有贍養義務的條件,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其他原因,孩子跟媽媽住確實不合適。
第五十五條離婚後,父母壹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起訴。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父母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負面影響的;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意隨對方生活,且對方有撫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