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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父親去世,誰來撫養孩子?

父母離婚後,孩子由母親撫養,父親死亡的,不影響監護權的變更。父親去世後不需要支付贍養費。如果孩子離婚時由父親撫養,孩子壹般應在父親去世後由母親撫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編制適用問題的解釋(壹)》第十六條的規定,父母壹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包括第(四)條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當然,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子女的祖父母願意且有能力撫養孫子女,且孫子女願意隨祖父母生活,子女的撫養權也可能屬於祖父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對不滿二周歲的子女,比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母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愈的兒童,不應與其生活在壹起;

(二)有贍養義務的條件,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其他原因,孩子跟媽媽住確實不合適。

第五十五條離婚後,父母壹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起訴。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父母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負面影響的;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意隨對方生活,且對方有撫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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