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品損失是由於生產廢品而造成的損失。包括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入庫後發現的不可修復廢品的報廢損失和可修復廢品的修復費用。其經濟內容包括:
(1)廢品損失。指不可回收的廢棄材料直至報廢所發生的全部費用扣除回收材料和廢棄材料的價值後的凈損失。
(2)修理費用。指修復過程中可修復廢品的修復費用。造成浪費的過失人承擔的賠償,從浪費損失中扣除。下列損失不視為廢品損失:產品“三包”損失、經檢驗部門鑒定後可以降價銷售的不合格產品損失、價格低於合格產品價格的損失、產品保管不善造成損壞變質的損失。在單獨核算廢品損失的企業中,廢品損失應作為獨立的成本項目列在產品成本中,以正確反映合格產品成本所承擔的廢品損失成本,有利於產品成本結構分析。基本生產車間的廢品損失可在“廢品損失”科目核算,輔助生產車間的廢品損失壹般直接在“輔助生產”科目核算。對於人為過失造成的浪費損失,應區分經濟責任,主張賠償,而自然災害造成的浪費損失應計入“營業外支出”。
法律依據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二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已經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原有使用價值,經過回收處理後能夠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金屬、廢電子產品、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棉花)、廢輕化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動物骨骼、毛發等)。)和廢玻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