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因買賣、抵押等申請不動產登記。,雙方應同時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
(壹)未登記的房地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或者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人民政府的法律文書或者決定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四)權利人的名稱、所有權或者自然條件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房地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房地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