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關於涉外刑事訴訟的法律規定尚不完善。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涉及涉外刑事訴訟的條文只有六條。這六條是:《刑法》第七條至第10條,《刑事訴訟法》第16條、第17條。這些規定只規定了涉外刑事訴訟的原則,沒有明確規定涉外刑事訴訟的具體方式、方法和步驟。
在司法實踐中,中國司法機關主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司法解釋以及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發布的部門行政法規進行涉外刑事訴訟。目前,這些司法解釋和部門行政法規有20多種,其中,除《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規定的涉外刑事案件程序外,其他均為個別問題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七條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