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子女18周歲以上,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自行改姓;但對於未成年的子女,離婚後需要雙方協商,協商後可以改姓。如果壹方不同意,就不能改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條第壹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第1012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第1015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隨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 (壹)選擇其他直系長輩和血親的姓氏;(二)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姓氏的;(三)有其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沿襲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
《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9條: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絕支付子女撫養費。父母擅自將子女姓氏變更為繼母、繼父姓氏引起糾紛的,責令恢復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