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律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創辦人應是具有壹定執業經驗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
接受中外當事人的委托,在規定的業務活動範圍內提供各種法律服務;負責律師業務的具體分配和指導;根據需要,經司法部批準,可以設立專業律師事務所,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按照專業分工的原則在內部設立若幹業務組。
擴展數據:
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流程:
1.律師承辦業務時,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律師事務所接受業務時,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不得違規接受與本所及其委托人承辦的業務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2.律師事務所組織業務活動,應當引導律師依法執業,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建立集體研究和請示制度,承辦重大疑難案件,監督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3、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統壹收費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及時查處有關違法收費的舉報和投訴。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並實施合理的分配制度和激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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