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日期、崗位、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勞動者離開原單位,應當依法要求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用人單位有義務為依法離開的勞動者提供離職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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