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院判決姐姐不能拒絕撫養弟弟。我國有相關法律,父母死亡或者無力撫養子女時,子女的兄弟姐妹有撫養子女的義務。這個法律的前提是兄弟姐妹要有經濟能力,撫養的孩子不超過18歲。22歲的姑娘已經工作了,父母也比較窮。從法律角度來說,姐姐應該撫養弟弟。
第二,合法的東西不壹定合理。這件事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這個妹子在大學交的學費,生活費等等都是助學金做的,父母也沒有給她提供任何經濟上的幫助。據了解,這個家庭本身就是壹個貧困家庭。既然養不起兒子,為什麽還要生個兒子來增加家庭負擔甚至女兒的負擔呢?
第三,父母問題很大。在這種情況下,父母的責任很大。也許是受傳統觀念的影響,父母決心要壹個兒子,但兒子出生後卻沒有能力撫養,給年幼的女兒帶來了太大的生活壓力。如果妳不能撫養孩子,妳就不應該把孩子帶到這個世界上來。孩子是無辜的,孩子的姐姐也是無辜的。生在這樣的家庭,沒有幸福感,撫養弟弟的責任甚至會影響到女孩未來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