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財物被沒收後,除非基於子女的利益,否則不得處置子女的財物。
在沒收個人物品的過程中,應當照顧兒童的身心發展特點,尊重其人格尊嚴。
參考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條未成年人保護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3)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十八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除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第五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承擔撫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