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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如何脫離子女的法律關系

親子關系的建立有兩種方式,壹是血緣關系,二是通過撫養關系。18周歲後,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獨立人。壹切民事行為與家庭成員無關,也沒有法律規定斷絕關系。法律是不可能解除孩子和親生父母的關系的。

法律沒有規定有血緣關系的父母可以斷絕與成年子女的關系,但收養可以斷絕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不履行撫養義務的子女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依法支付贍養費的民事責任。不履行贍養義務又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

2.不贍養老人,情節嚴重構成遺棄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證明親子關系需要的材料如下:

1,當事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2.本人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加蓋人事、勞動、組織專用章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詳見證明函參考樣本。

3.當事人的親屬在境外的,需要境外親屬的來信。證明信參考樣本中“外籍親屬”壹欄要求出具。

4.委托他人代理的,受托人還應當提供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壹百壹十六條

當事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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