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對壹方撫養的子女,另壹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分或全部,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無論父母是否離婚,父親撫養子女,子女贍養父親,應該是雙方的天然義務。從妳寫的來看,在妳的成長過程中,妳父親沒有盡到撫養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未來是否應該承擔對父親的贍養義務,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從司法實踐來看,如果妳父親有贍養能力,故意不履行贍養義務,妳有權在他年老時拒絕他的贍養請求。
而且無論是從基本家庭關系還是從法律角度,都不可能申請斷絕父女關系。這種血緣關系是天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