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法理認為,父子(女)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淆,父親的債務與兒子(女)無關。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的遺產應當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但應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對超出部分不承擔償還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說,“父親對兒子(女兒)的債務”沒有法律依據
在我國,“還債”和“還父(女)債”是延續了幾千年的傳統觀念。從順應形勢和法律的角度,繼承法也規定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超過遺產價值,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法律所指的繼承人不僅僅是兒子(女兒),還包括其他繼承人。對於大部分用於家庭生活支出的專項債務,法律也有壹些用家庭財產償還的特殊規定。現實生活中,很多兒子(女兒)主動替父親還債。作為壹種優良傳統,這種“父債子(女)還”的做法應該得到支持和提倡。這有利於在社會生活中維護健康的家庭友誼,構建社會學意義上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