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法律來支付父親的債務。法律規定死者的債務清償是:繼承人僅以所取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繼承人自願償還不受此限。同時,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法律客觀性: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納稅還債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承擔責任。”債務清償原則(1)定義了債務清償原則(2)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3)遺贈的執行不影響債務清償。《繼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遺贈的執行,不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4)遺產分割後,債務仍應清償。(5)債務不影響保留份額。《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將必要的遺產份額留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受債務清償的影響。(4)遺產分割後,債務仍應清償。(5)債務不影響保留份額。《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將必要的遺產份額留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受債務清償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