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沒有非法同居的概念。壹般來說,非法同居有兩種情況:壹種是未婚同居,壹種是重婚同居。
非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重婚同居是指已婚者被許可與配偶、異性同居,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壹種同居行為。
需要註意的是,法律並沒有禁止未婚同居,也就是有情人之間的同居,法律並沒有禁止,但也不提倡。
重婚同居是違反壹夫壹妻制法律的違法行為,為法律所禁止。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 1生效)第1042條第2款規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第1079條第3款第1項規定,結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失敗的,準予離婚。第1091 (1)條
其中壹兩條規定,因重婚或與他人同居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同時,這種同居行為構成犯罪,但法律沒有規定“非法同居”罪。重婚同居是指已婚夫婦有配偶與異性同居,群眾也認為是夫妻同居行為,構成重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上所述,壹般的非婚同居既不違法也不犯罪,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明知有配偶而與之同居,則是不道德的。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犯罪或者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