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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父親向兒子償還債務的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目前有如下規定:

父母在世時,子女不需要承擔父母民事行為引起的連帶責任。

子女放棄繼承,或者父母沒有留下遺產可以繼承的,子女不承擔父母的債務,債務壹筆勾銷。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清償的債務,清償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子女繼承父母遺產時,應當在遺產範圍內承擔相應的債務。

子女自願承擔父母債務的,按照自願承擔的數額償還。

父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作為代理人的子女,父母所負債務用於家庭開支的,由其共同生活的子女承擔相應責任。或者是因為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破碎的父母借錢維持生活。無論債務是大於還是小於遺產,子女都必須承擔清償債務的義務。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民間所說的“父債子償”是片面的,不準確的。“父親的債”可能由子女償還,子女也可能不用償還。關鍵是看他們遺產的價值和子女的償還意願。父親的債務在壹定條件下是合法的,即子女繼承父親的遺產時或丈夫的債務屬於夫妻時。但如果不滿足上述條件,子女沒有義務替父親還債,妻子也沒有義務替丈夫還債。“父債子償”只是我國民間的壹句俗語。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繼承人應當以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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