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或者交付後經鑒定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2.《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定。經核實,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商品房交付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復驗。經核實,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