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集失蹤人員直系親屬的DNA和失蹤人員的近期照片,並將相關信息上傳至國家數據庫;
3.調查失蹤人員的最後去處和失蹤人員的社會關系。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朋友保管。提存有爭議的,沒有上述指定的人或者上述指定的人不能提存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提存。
宣告失蹤,是指下落不明壹定時間的人,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制度。為了消除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造成的不良影響,法律建立了宣告失蹤制度,宣告失蹤人為下落不明人,並為其設立財產保管人,由財產保管人管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保護下落不明人及其相對人的財產權益。它是對自然事實的不確定狀態的法律確認,旨在終結失蹤人財產關系的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和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壹)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的。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