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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的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形式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形式是指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經濟責任是指對違約者的強制性經濟處罰,包括罰款、賠償損失、支付工人應得的工資和獎金等。

刑事責任是指壹方違反勞動合同的義務,另壹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或法庭提起訴訟,法院和法庭將對違反者給予刑事處罰。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工會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勞動用工制度改革的宣傳教育,積極幫助和引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積極配合用人單位妥善處理新情況、新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二條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要求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防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造成重大事故和職工生命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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