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壹條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獸藥器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許可制度。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壹)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二)農藥、獸藥等化學品殘留或者含有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第二十五條對可能危及人畜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種子、農業機械等農業生產資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登記或者許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生產資料安全使用制度,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等禁用產品。第二十二條農業生產者應當科學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和飼料添加劑,改進種植和養殖技術,實現農產品優質、無害化和農業生產廢棄物資源化,防止農業環境汙染。第十三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參與農藥、化肥、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安全性評估。第二十壹條食品中農藥殘留和獸藥殘留的限量以及檢驗方法和程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第三十五條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化肥、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生產記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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