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生活必需住房的農村自建房,可以強制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居住權的保護是有期限的。被執行人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以逃避債務,或者以維護生存權為由逃避債務的,可以執行。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農村自建房如果不是被執行人生活必需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法院壹般會對房屋進行拍賣。
根據法律規定,農村自建房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住宅房屋時,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抵債。
壹、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主要包括: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權利人或者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
4.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
5.它屬於執行法院的管轄範圍。
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雖然不屬於個人,但也是個人財產的壹部分。因此,如果勝訴方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可以對敗訴方的農村宅基地進行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所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證據確定。
第三人書面確認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以第三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