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屬於下列事項:(1)依法主張國家賠償;(二)申領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申領撫恤金、救濟金;(四)索要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七)主張勞動爭議。8)勞動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終止過程中權利受到損害的請求權,9)因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請求權,10)因醫患糾紛造成的賠償請求權,11)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受害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請求權。12)權利主張人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損害要求賠償;13)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14)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公民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下列事項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撫恤、救濟的;(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