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壹)》。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父母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負面影響的;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意隨對方生活,且對方有撫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
第五十七條父母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