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承人表示參加訴訟的,應當將繼承人變更為被告,審判繼續進行。已經進行的審判在變更後對被告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被告只以遺產的價值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二)繼承人表示不參加訴訟,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與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不壹致。
第壹種意見是應當終止訴訟,因為本案中,被告死亡,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且本案沒有符合條件的被告,應當終止訴訟。原告以繼承人為被告另行起訴。
第二種觀點是,繼承人不同意參加訴訟的,應當通知其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並查明遺產,判決以死者壹方的遺產承擔責任。這樣可以節省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
第三種觀點認為,繼承人不同意參加訴訟的,不能簡單列為被告,但判決結果與他有利害關系,應列為第三人,應查明其遺產,以死者壹方的遺產為依據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終結訴訟: (壹)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三)離婚案件壹方當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當事人壹方死亡的。在被告依法死亡的情況下,還需要滿足沒有繼承,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才能依法終止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