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險是指可以單獨投保的險種,附加險是指不能單獨投保,只能加在主險上的險種。因失效、終止或期滿導致主險效力終止或中止的,附加險效力也隨之終止或中止。被保險人只能在基本保險的基礎上,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投保。
基本除法
主險和附加險是從能否單獨投保的角度出發,對險種的基本劃分。
主險是壹種條款和要素齊全的保險,可以單獨投保。主要保險條款的內容和要素壹般包括《保險法》第十九條要求的十壹項。
附加險條款的內容相對簡單得多。除反映其特殊性的必要內容外,壹般省略與主險條款相同的內容,直接適用主險條款的相應條款。
所以,如果拋開主險條款中附加險可以引用的內容,附加險條款會因為內容和要素不全而無法單獨投保,這就是為什麽附加險必須在主險的“基礎”上投保。
比如對於車險來說,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是主要風險,而車輛盜竊險、車輛人員責任險、玻璃破碎險、自燃損失險、不計免賠的特殊險是附加險,保障更全面。
壹般附加險的保費較少,其存在是基於主險的存在,不能脫離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