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公安檢測不符合要求,強制戒毒才能繼續。強制戒毒兩年後復吸的,面臨強制戒毒兩年。強制戒毒只是行政強制措施,不是刑罰,不會涉及“判決”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毒條例
第二十五條吸毒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所列情形之壹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對吸毒成癮嚴重且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戒毒人員,經強制隔離戒毒所在地的縣級或者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與其約定戒毒治療的期限和措施。
第二十六條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對未被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人員作出社區戒毒決定,並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實施社區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