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不同定義:行政復議是指請求作出裁決的司法機關對不服的裁決等進行重新審查並作出決定,對使用的機關沒有限制。2.程序不同:與復議相比,區別在於需要上壹級司法機關審查。對於立案程序,公安機關復議後仍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核。3.對象不同:行政復議是對法院判處死刑案件的壹種具體司法程序,行政復議是不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作出的具體決定,向原機關或上級機關提起的重新審查程序。4.目的不同:行政復議申請是對監察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訴,目的是維護合法權益,避免不法侵害。行政復議申請是對監察決定的申訴,主要是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訴。5.基本制度不同:行政復議基本制度包括壹級復議制度、合議庭制度、書面審查制度、回避制度、聽證制度、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時進行陳述、申辯;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進行復查、復核,並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公職人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議;公職人員對復核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監察機關發現本機關或者下級監察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或者責令下級監察機關及時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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