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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改變貸款用途,購房合同是假的,法律後果如何

如果以借款為目的的購房合同是虛假的,那麽虛構的借款目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無效,利用虛構的借款目的騙取貸款,或者采取欺騙手段取得貸款,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或者貸款詐騙罪。基於改變貸款用途、使購房合同成為虛假合同的審判實踐,貸款合同只會因為欺詐而成為可撤銷合同,銀行為了自身利益通常會選擇追認合同。因此,壹些擔保人往往選擇向公安機關舉報出借人,以逃避擔保責任。刑事案件立案後,民事案件將中止審理或不予受理。

騙取貸款罪的構成標準

1.騙取貸款壹百萬元以上的;騙取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騙取貸款的;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貸款詐騙罪只要2萬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訴。如果出借人提供虛假合同,編造項目或者提供虛假使用證明,構成犯罪的,在民事審判中,法院往往會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以“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為由,認定借款合同無效,相應的抵押物、擔保合同也會認定無效。

2.壹旦貸款人被追究刑事責任,貸款糾紛就變成了刑事案件,最終法院會直接判決貸款人返還貸款本金,銀行無權提起民事訴訟。原借款合同的利息約定和擔保措施無效,相應的擔保人和抵押物也將失去原有效力。此時貸款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並因刑事犯罪被罰款,幾乎喪失還款能力,銀行將損失慘重。另外,如果有證據證明銀行工作人員與貸款人惡意串通,編造借款合同,騙取貸款,銀行工作人員也會以* * *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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