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壹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支持。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願意與對方共同生活,對方有撫養能力的;還有其他改變的合理理由。
如果男方提出變更撫養權,法院會根據男方在庭審時提供的證據,判斷是否符合法定的變更撫養權。女方要積極進行質證和辯護,準備壹些自己撫養孩子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證據,或者壹些男方撫養孩子不利於孩子成長的證據。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妳。謝謝妳的關心。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壹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 * *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負面影響的;
(3)年滿10周歲的未成年子女願意與對方共同生活,對方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的變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