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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質量問題的賠償標準是什麽?

法律解析: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經核實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交付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實。經核實,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購房人有權拒絕、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對於保修範圍內的壹般質量問題,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承擔修理責任。(三)因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的,購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開發商對房屋質量問題進行維修後,購房者還可以要求壹定的賠償。這些項目如下:

損失的時間;

(2)差旅費;

(3)裝修費用:材料費、裝修人員人工費等。;

(四)因房屋質量問題造成室內設施和器具損壞的;

(5)如果要退房,可以主張房屋時間差損失;

(六)可以要求他們換壹套房,但還是有法律依據的。房屋變更後,出賣人可以主張原房屋裝修費用的損失。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商品房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房屋主體結構因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或者交付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 買受人交付後如認為主體結構不合格,可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定。 經核實,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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