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裝飾裝修管理條例》規定,對原有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涉及拆除、改變主體結構並明顯增加荷載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進行審核。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2)房屋裝修申請人持批準函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申請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
(三)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工程所在地質量安全監督部門辦理建築裝飾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4)對未辦理申報和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裝修工程,有關主管部門不得為施工單位辦理招投標手續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設計和施工單位不得承擔裝飾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擴展數據:
壹、重建申請材料
1.房屋變更登記申請書;
2.房產證;
3.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使用證;
4、房屋變更的相關文件;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7、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
百度百科——《建築裝飾裝修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