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改名必須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需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填寫變更申請,提供單位或街道辦或學校出具的更名函;收養關系變更的,還需提供收養證明。材料準備充分,提交到派出所戶籍科。派出所調查審核後,報當地分局審核。更名後,原姓名記錄為“曾用名”。需要線下處理,不能通過網絡。
身份證辦理地點:
1,戶籍所在地公安局戶政部門;
2.居住地公安分局或者派出所;
3、指定的政務服務中心;
4.壹些城市的自助註冊中心。
綜上所述,公民需要親自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帶上相關證件和確認函,填寫申請表,通過派出所和屬地分局的審核。成功更名後,原來的名字會變成“曾用名”。整個過程不能通過互聯網完成,必須線下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
第十八條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