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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法律思想概述

韓非子主張“造法者憲令於官,賞罰須於民心,朝霧之法則天下亂。”他強調“法”與“定法”的結合。壹方面,他主張“修古出乎意料,法不可常”的改革原則,堅持“法不可變”的定法原則。賞罰用於執法。總的來說,韓非子的法律思想是“為法律服務而不是為道德服務”。

韓非是戰國最後壹位偉大的思想家,也是法律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總結了春秋戰國以來改革和執法的歷史經驗,吸收了早期法家的思想材料,建立了以君主為核心的完整的法家思想體系。與同時代的思想家相比,他的法律思想最為豐富。

在立法上,韓非發揮了“法適用於天下”的思想。早期的法家,如商鞅、吳起等,適應社會變革的需要,提出了改革創新的路線。針對保守勢力所謂守舊復古的說法,商鞅指出,古代皇帝都是“按自己的時代制定法律,按自己的事件制定禮儀;禮儀由時間決定,規定得當。"

所以,“不共治天下,不必學古。”韓非繼續從理論上闡述政治改革的必要性。他批判了“什麽都不應改變,什麽都不應改變”的觀點,指出法律是用來統治世界的,必須根據時代的需要來制定和實施。“故治民無常,治才為法,與時俱治為治,與世共治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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