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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的證據是什麽?

法律分析:離婚感情破裂的證據如下: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2.證明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3.賭博、吸毒等惡習不改的證據。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證據。5.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其他證據,包括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醫學證明;患有精神病且無法治愈的醫院證明;草率結婚的當事人自訴、知情人證言、婚後仍無感情的聲明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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