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辦婚姻主要是父母無視當事人意願,強迫其結婚、離婚的行為。買賣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結婚的包辦婚姻。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也表現為多種形式,如:父母幹涉子女婚姻,子女幹涉喪偶或離異父母再婚,幹涉離婚自由,幹涉再婚自由,幹涉男方到女方家定居等。
我國法律明令禁止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等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嚴重幹涉婚姻自由的,將受到刑法懲處,以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壹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壹千零四十二條第壹款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及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次犯罪只有在被告知的情況下才會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