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險公司業務員提出,保險合同的生效日期應該是上市日期。這樣的協議雖然可以避免“收保費不理賠”的悖論,但無法解決上市前的“保險真空”。壹些法律界人士呼籲保險公司在上市前討論保險責任。當然,作為保險公司,至少應該盡到告知義務,提醒車主,有這樣的免責條款,讓車主在出險前了解風險,否則保險公司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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