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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收費辦法

港口費收取辦法:港口建設費是經國務院批準,專項用於港口建設的政府性基金。

儲存在港口倉庫和堆場的貨物,應按下列規定收取保管費:

1.沿海港口國內外進口貨物和集裝箱:從各港口作業單(提單)貨物開始入庫的第五天起,至貨物提離倉庫之日止。

從國內外內陸港口進口的貨物和集裝箱:從各港口作業單(提單)貨物開始入庫的第二天起,至貨物提離倉庫之日止。

2.國內外出口貨物及集裝箱:各港口作業單(提單)貨物開始入庫之日至貨物裝船前1天。

3.沿海港口進出口的貨物和集裝箱:從各港口作業單(提單)貨物開始入庫的第五天起,至貨物裝船之日止。

內陸港口進出口的貨物和集裝箱:從各港口作業單(提單)貨物開始入庫的第二天起,至貨物裝船之日止。

4.倉庫內存放的貨物和貨主全程裝卸的貨物:從貨物開始入庫之日到貨物全部吊出倉庫之日。

5.危險品、冷藏重集裝箱、散裝液體貨物:按實際儲存天數收費。

6.存放在港口的國際中轉集裝箱,從到達港口後第15天開始收取存放保管費。

7.如因港方責任導致貨物不能在預定日期交付,則從次日起免收貨物保管費,直至滿足交付條件並通知提貨的次日為止。

8.入庫貨物數量不壹致的,自更正之日起,按照更正後的數量收取費用。

法律依據:《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

港口建設費屬於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四條港口建設費的征收、繳納和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註:《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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