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高風險作業有哪些?
高度危險作業主要包括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使用高鐵運輸等相關工作。只要這些工種屬於高度危險作業,民法典也都規定了這些高度危險作業。
二、高空危險作業罪的構成要件
高空危險作業罪的構成要件是:
1,客觀要素
客觀上表現為生產經營中違反相關安全管理規定。此處違反相關安全管理規定,是指(1)關閉、破壞與生產安全直接相關的監控、報警、保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備、設施、場地的;(三)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的。
2、主要要素
是壹般主體,(即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違反業務註意義務,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傷害)。本罪的主體要求從事容易造成人員傷亡的業務的人員,即本罪中的“業務”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損害財產的可能性,這也是區別於其他“業務”(如侵占罪)的標誌。
3、三個主觀要素
這是個錯誤。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明知後果,但同時明知有違法行為和風險。法制快報邊肖提醒您,高空危險作業罪有客觀要件、主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法律依據是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