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調整的勞動關系是人身與財產相結合的社會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既包括人身關系,也包括財產關系,兩者密切相關,不可分割。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字或者蓋章的勞動合同文本後生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二、勞動關系認定有哪些要素?
勞動關系認定的要素如下:
1,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合法;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