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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人民法院級別管轄

法律主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級別管轄的規定如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本轄區有較大影響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有海事案件和海事案件兩種,除專利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專利糾紛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應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刑事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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