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凡在距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的高度作業,都有可能墜落,稱為高空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凡參加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醫生體檢合格後,方可進行高處作業。患有精神病、癲癇、高血壓、嚴重視力和聽力障礙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登高和架設作業(如架子工、塔吊安裝工和拆除工等。)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勞動安全監察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合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凡參加高處作業的人員,開工前應接受安全教育,並經考試合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40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利用高鐵運輸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則不承擔責任。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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