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二十壹條在公路橋梁穿越的河流上下遊各500米範圍內依法進行疏浚作業,應當符合公路橋梁的安全要求,經公路管理機構確認安全後,方可開工。
第二十二條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禁止利用公路橋梁(包括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修建設施、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第二十三條公路橋梁跨越航道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橋梁航標、橋柱標誌和橋梁水尺標誌,並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在橋區設置水上航標和橋墩防撞裝置。橋區內的水上航標由航標管理機構負責維護。通過公路橋的船舶應當符合公路橋的通航凈空要求,嚴格遵守通航規則,不得在公路橋下停泊、系纜。
第二十四條重要的公路橋梁和公路隧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守衛。
第二十五條禁止損壞、移動、改動、堵塞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線、懸掛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