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緊急情況下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內停車或者行駛,違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城市道路行駛要求,扣六分,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2.應急車道的出現是因為它是救護車、消防車、警用裝備、軍車等國家公務車輛在緊急情況發生時使用的。設置在高速公路最右側車道,用乳白色虛線隔開。但社會發展的車輛壹般不允許占用應急車道。畢竟這也是壹種生活方式。但如果車輛出現問題或出現無法解決的現象,可以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臨時停在應急車道上請求救援。
3.緊急停車道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停車:
(1).如果車輛發生故障或出現爆胎、轉向失控、剎車失靈等事故,將嚴重危及自身和其他車輛的安全。
(2)車內人員突發危及生命的疾病,需要立即停車搶救或就醫,被迫中途占用應急車道。重點是危及生命的情況,比如感冒咳嗽,不允許在應急車道停車。
(3)遇到以上兩種情況,駕駛員需要連續打開危險報警閃光燈,取出三角警示牌,放置在車後150m位置,晚上放置在250m以外。車內所有人員必須移出護欄,然後報警。不按規定使用燈光、設置警示標誌,也會被交警部門罰款,記3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行駛安全法》第九十條違反道路行駛安全法律、法規中道路交通限制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有其他限制的,依照限制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二條第四款明確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非緊急情況不得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