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因道路管理養護存在缺陷造成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經營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除道路經營人能夠證明其已經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履行安全保護、警示等管理養護義務的以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56條* *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拋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盡到清掃、保護、警示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