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鐵路旅客運輸條例》第五十二條,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壹)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運輸的物品;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承運人不能確定性質的危險品、彈藥和化學品;
(三)妨礙公共衛生的動物和物品(包括臭味和其他異味);
(四)可能損壞或者汙染車輛的物品;
(五)規格或者重量超過本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的物品。
為了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以下項目受到限制:
(1) 5個氣體打火機和20小盒安全火柴。
(二)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拋光劑、染發劑。不超過100 ml酒精和冷燙精華。不超過120ml的摩絲、發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三)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獵人憑法律、法規規定的持有證件佩帶的槍支、子彈。
(4) 20只新生小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