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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設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和程序

法律分析: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是:1,入住率達到50%以上;2、首批物業交付滿2年,且入住率超過30%;.3.第壹批物業已交付3年。

壹是已交付業主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總建築面積50%時,開發商應當按照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要求,提交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文件和資料;

二是業主認為有必要成立業主大會時,需要向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籌備業主大會。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申請並不是要求政府批準成立業主大會,而是要求政府給予指導。對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上述政府部門將在收到書面申請後60日內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

三、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組成。組長由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四是籌備組應當自組建之日起90日內完成籌備工作,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之日起成立,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

五、5-11奇數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文件向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備案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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