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具體任命流程:
壹、有限責任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2.有限公司的董事長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產生的,章程只是規定了其產生的方法。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壹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舉壹名董事代為履行職務。